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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技术对人格权的侵害风险及法制应对

2022-06-13来源:今日头条

有评论指出,元宇宙技术的发展尚不具有对社会的颠覆性意义,其概念的爆热具有资本炒作的嫌疑。虽然当前元宇宙技术会实现何种规模的产业化,以及其对社会成员的工作、生活和娱乐产生何种影响,尚无定论,但是,元宇宙技术的相关雏形已经形成,市场上业已出现以虚拟现实技术为内容的产品和需求,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风险不可不察。元宇宙技术的实现方式是通过对人类感官的模拟或刺激,达成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交融,这一技术对人类身体和意志产生的影响,可能涉及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已明确规定的多项人格权益。从对元宇宙技术特征的分析出发,可以揭示该技术潜在的可能造成对人格权侵害的风险,提出对相关法律规制思路的初步看法。

一、元宇宙技术特征与人格权的关系

虽然业内对元宇宙概念尚无统一定义,但基本可以达成的共识是,元宇宙是通过整合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以及可能形成的社会形态。其中,现实世界的人类通过虚拟现实/增强现实(VR/AR)等技术接入虚拟世界,获得在虚拟世界的沉浸式体验;而虚拟世界则通过数字孪生技术等形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并以区块链技术等方法将虚拟世界的身份和财产关系与现实世界绑定,以使用户能够在元宇宙技术创造的虚拟世界从事与现实世界类似和工作、社交和娱乐。由此,元宇宙应用的实现,至少包括三个技术环节:一是需要通过某种对人类感官的模拟或刺激技术,使用户获得在虚拟世界的沉浸式体验;二是需要某种数字生成技术产生虚拟世界的框架和具体内容;三是需要通过某种数字加密技术达成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身份和财产关系上的同一性验证。其中,前两项都可能包含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的侵害风险。

第一,对人类感官的模拟或刺激技术,涉及对《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二章规定的物质性人格权,尤其是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潜在侵害风险。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用户获取应用服务的方式是通过人类感官自然的信息接收渠道,即主要是以视听的方式实现。互联网应用以视频、音频、文字等形式呈现服务,并不会与人类的身体产生直接关联。由此,当前互联网应用几乎不会对用户的身体权、健康权产生直接的侵害风险。然而,就元宇宙技术而言,情况有所不同。其一,即使是现在只初具雏形的应用设备,如 VR 眼镜、VR 手套等,都是需要与用户身体直接接触的设备,设备是否会对人体产生负荷、损伤,是否会因用户的特殊体质产生预期外的伤害,均有待观察。放眼未来,元宇宙接入设备可能直接作用于人类的大脑等中枢器官,其风险更加不言而喻。其二,元宇宙技术的原理是通过以设备提供的感官源取代人类的自然感觉来源,已达到沉浸式体验的目的。这样一来,用户原先在现实世界可以通过自然感官规避的伤害风险,将可能由于虚拟设备的影响而无法规避,进而产生额外的身体损伤风险。其三,《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身体权还包括民事主体的身体自决权和身体自由的维护权,而未来随着元宇宙技术的不断进步,用户身体一旦接入虚拟世界,可能将完全丧失现实世界的“肉体”感官,其如何再维护其身体自决和身体自由,将不无疑问。

第二,为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沟通身份和财产关系的数字加密技术,涉及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标表性人格权,如第三章规定的姓名权、第四章规定的肖像权,以及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的信用评价等人格权益的侵害风险。标表性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得通过标明和表示自身身份信息进而获得相应的利益。在元宇宙应用的推广中,业内达成的一项共识,即元宇宙应用与传统的虚拟仿真游戏的区别,在于元宇宙技术将打通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使用户能够在虚拟世界享有的身份和财产关系与现实世界相通融。但是,由此带来的问题就在于,如何确保用户在虚拟世界享有的身份和财产关系与现实世界保持同一性。目前,业内的技术方案是通过区块链技术对相应数据进行分布式记账加密。这一方案虽然具有技术可行性,但在具体执行中仍可能面临多种风险,例如如何防止基于网络技术的人为操作破坏、如何救济数据的初始记载错误等。数字加密技术是确保用户能以同一身份在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间穿梭融通的关键。数字加密技术的应用不当将直接冲击用户的财产权利和身份权利,同时,也当然可能会基于身份冒用冲击用户的姓名、肖像、信用等人格权益。

第三,在技术原因之外,由于当前元宇宙技术的开放仍是以私营企业的商业运用为前提,因此,其还必然包含运营商与用户间的数据采集法律问题,涉及的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规定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仅仅基于设备中应用权限的模糊设置,或是应用程序中的浏览、交易记录,运营商即可搜集海量的用户数据,其中不乏侵犯用户隐私权,以及违反个人信息法益保护的现象。正因为如此,我国当前专门颁布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制用户数据搜集行为。元宇宙应用对用户数据的搜集便利程度更甚:手机等移动设备毕竟尚未与用户产生直接的物理连接,元宇宙设备则可以直接感应用户的身体行为乃至意志;并且,基于虚拟沉浸的需要,元宇宙应用的应用权限无疑将更加广泛。在这种技术条件下,用户在运营商面前将真正形如“裸体”。由此,如何规制运营商的数据采集行为,维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将构成重大的法律挑战。

二、元宇宙人格权侵害风险的法律规制思路

针对上述法律风险,应当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对其予以防范,需要立法机关、政府监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予以及时关注。基于我国现有的法制框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对元宇宙技术的调整和监管,降低该技术对用户人格权的侵害风险。

第一,强制性的国家技术标准。由于元宇宙技术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业内技术标准尚未成型。从安全风险防范的角度考量,随着相关产品的问世和推广,国家技术标准的跟进十分必要。从人格权保护的视角出发,在元宇宙技术应用中,至少以下两个领域必须规定强制性的国家技术标准:一是关于设备的制造、使用方法和使用场景标准。这类标准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保障设备对用户身体的安全性,防止因设备设计不合理、使用不规范等原因,使用户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二是关于数字加密技术。加密技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是保障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基本前提,元宇宙应用在这一技术上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专业化的产品责任认定。当前,移动互联网行业以服务提供为主,一般不会涉及产品责任问题。但是,元宇宙技术的应用需要有专门的设备产品支撑,因此,将更多涉及产品责任的认定问题。与目前法学界讨论的人工智能产品责任问题类似,元宇宙产品可能对用户身体、健康权产生侵害的方式,具有更加复杂的数据技术背景,与传统的产品责任形式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应当对其进行更加专业的研讨,构建恰当的产品责任认定机制。同时,严格但合理的产品责任认定标准,也有助于倒逼开发商提高技术水平,从而进一步降低用户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

第三,严格的行业准入机制。与已经存在的虚拟现实类游戏不同,元宇宙应用的远景目标是打通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使用户获得沉浸式工作、生活、娱乐体验。因此,元宇宙应用不是普通的游戏应用或其他互联网应用,其对运营商的资质有更高的要求。从保障用户人格权益的视角出发,未来元宇宙应用的运营商在以下方面需要具有法定的运营资质,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对其准入资格予以审批:一是设备生产资质。当前的 VR 眼镜、VR 手套等设备对人体的影响较小,但如果未来为追求更加沉浸的体验而开发出与人体联通更加密切的感官设备,那么,这种设备的制备性质则已经接近于医疗器械,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生产,方能确实保障用户的身体权、健康权。二是网络安全资质。为保障虚拟世界的数据运行免遭网络安全风险,进而侵害用户人身和财产权益,元宇宙运营商必须具有高度的网络安全维护能力,需达到法定的运营资质标准。三是金融从业资质。如果元宇宙应用意图打通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身份和财产关系,那么其运行必然涉及金融系统。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角度出发,同时也为维护用户的信用权益等人格权益,运营商必须符合国家法定的金融从业资质。

第四,强化的数据权益保障。相较于移动互联网应用,元宇宙应用对运营商搜集用户数据的行为有极高的便利性。我国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际上主要针对的是移动互联网行业生态。因此,对未来可能到来的元宇宙行业生态,立法应当提出更高的数据搜集标准,以强化相对于运营商已经更加弱势的用户的正当数据权益。在未来元宇宙应用的用户数据权益保障方面,首先应当继续坚持《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出的用户数据搜集的基本原则,即合法原则、目的正当原则、最小化原则、公开原则等;同时,针对元宇宙应用涉及的新的用户数据搜集场景,应当有专门标准针对运营商的技术权限进行限制,以确实保障用户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第五,明确的公共信息系统衔接。元宇宙不是法外之地。要切实保障用户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则元宇宙虚拟世界的法律关系应当与现实世界具有严格的对应性,否则,虚拟世界就会成为独立的法律王国,国家公权力将无法介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身份层面,未来的元宇宙应用中,无论用户采用何种虚拟身份,都应当与用户在现实世界的特定身份具有对应性。也就是说,元宇宙的身份登记系统,仍应以现实世界的身份登记系统为依托,并应具有实名化的底层设计。在财产层面,虚拟世界的财产形式可以多样化,并通过相应的数字技术予以记账,但在底层的金融体系架构上,其应当与国家的现实金融体系相挂钩。并且,在一些特定场景,虚拟世界的财产信息系统与现实世界的财产登记系统间应当具有互通互联的功能。

三、密切关注元宇宙发展做好法律制度设计准备

当前,元宇宙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前景仍然不明朗,但是,这并不影响关注其中的法律风险,并作为一种制度储备讨论其法律规制思路。与当前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相对比,元宇宙技术有与人体直接联通更强、用户数据搜集更便利、与现实世界身份和财产关系联系更紧密的特点,也决定了其可能产生更大的人格权侵害风险。对这些风险的规制,一方面,需要依靠民法的权利和责任规范,例如产品责任、人格权保护的规则设计和解释;另一方面,也需要依靠行政监管手段,包括基于行政许可的行业监管、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实施、公共信息系统的强制介入等。

未来,如果元宇宙技术真的能够形成人类社会的二元存在模式,那么将其定位为商业应用可能将不再合适,相关运营将具有国家基础设施的属性。若这一前提成立,则元宇宙法律风险的规制,将完全呈现为另一番景象。我们应当密切关注这一技术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相应的法律制度设计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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